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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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规定

一、重庆市渝北区建筑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辖区内建筑综合及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工作。

二、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中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罚文书统一使用市建委印发的《重庆市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和重庆市园林局制作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文书》。

三、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条款提出立案、听证及处理建议,并按程序审批。

四、案件涉及的相关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区建筑综合执法支队的工作。

五、案件处理阶段,区建筑综合执法支队应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同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因案情复杂或案件特殊,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严格实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禁止一切不文明执法行为发生。造成的工作过错,经办人员担负60%的责任,审查人员担负30%的责任,审批领导担负10%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分别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八、纪检监察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既保护执法干部,也防止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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